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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2-03-01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提升我校科研、教学队伍活力,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学校具有博士授予权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工作站可与我校各流动站合作共同招收和培养企业博士后。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学校批准,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建立,依托我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组织。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国际合作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负责学校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立申报和检查评估;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与考核;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申报;协调各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开展与校外科研单位、企业联合设站及招收博士后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由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站学院领导任组长,主要负责对申请进站人员的遴选、在站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的开题、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进站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由流动站所在一级学科的在职博士生导师担任。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在站的研究工作,全方位关心博士后人员,做好其政治思想工作,督促博士后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核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等工作;科技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的审核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等工作;保卫处负责博士后及家属的落户等工作;校长办公室负责解决博士后子女入托、入学等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涉外事务。

第三章  进站申请

    第八条  申请资格

    1、申请入站前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为促进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毕业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我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

    第九条  进站程序

    1、申请。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等),近期体格检查表(需在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不予申报)。

    2、面试。有关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招录条件的博士后申请者面试考核。面试围绕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综合素质,博士阶段研究工作概况,进站后研究工作设想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

    3、网上注册。博士后申请人员获准后需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以真实姓名注册,按要求下载后,将以下申请材料送交博管办: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员)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毕业6个月内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需将博士毕业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学位证书人员应按退站处理)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

  说明:博士毕业6个月内人员进站时可暂不提供,进站6个月内需将学位认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认证书人员应按退站处理。

   (6)已结婚者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7)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提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及工作站与流动站签订的《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8)定向、委培和在职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交在职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9)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含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4、办理进站手续。博管办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管办审批并发出录用通知书,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即24个月。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工资福利等费用均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课题经费负担。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考核。博士后进站后二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工作满一年必须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出站前由博管办、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学院)共同组织,以报告会形式对拟出站博士后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做出考评意见,初定其考核等级,由博管办审定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统招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校内分配及福利待遇按学校在职教职工享受。从报到工作之月起薪,满24个月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人事关系没有转到我校的在职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享受。

    第十五条  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等按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住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博士后人员提供附带基本生活设施的博士后公寓,博士后进站时须签订房屋租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房屋无偿租住,按学校或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水电、煤气和有线电视费。为提高博士后公寓居住使用率,不影响后继博士后人员的入住,博士后人员应在办理出站手续的1个月内搬出公寓。无故拖延住房者,不发放《博士后证书》。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统招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职博士后随其人事或社会保险关系享受原单位的相关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配偶、子女的随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

    2、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事处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的,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凡申请做第一站的博士后,被批准进站且档案在我校,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达到条件者可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档案在我校的博士后在出站前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由学校根据评审权限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予以评审认定。

第六章 出国

    第二十条  在站期间,若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博士后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出国的相关手续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学校教职工相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第七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二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设立“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面向全省在站并出站后愿意留在江苏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应用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其他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他校内外基金等,以上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签字。

第八章  出站与退站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时需提供《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并以进站时相同的用户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业务考核表、审批表》等出站材料。承担有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的,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承担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提供《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须在出站前1个月完成进站时所确定的研究课题,博管办、博士后所在学院和合作导师共同组织博士后人员出站报告会,由至少五名教授组成的专家指导组听取汇报,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意见,确定考核等级,由博管办审定后报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博管办将出站材料报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博士后人员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须凭已办理的《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离校手续存查单》,到博管办办理离校手续。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社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其档案材料转往博士后出站后的接收单位。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出站后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博士后,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无正当理由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累计请假三个月以上,或未经同意离站一个月以上者;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凡退站处理人员,必须退回学校发放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办理离校手续后,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校外,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九章  企业博士后

    第三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与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签订协议。

    第三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的管理按博管会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企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成果按有关协议执行。企业博士后的日常及科研经费由企业提供。

第十章 外籍博士后

    第三十六条  外籍博士申请的申请程序与国内博士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日常管理、考核参照我校国内博士后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标准原则上参照国内博士后的工资待遇标准执行,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设站学院和合作导师共同承担。相关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国际旅费等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博士后的涉外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

    第四十条  外国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博管办负责解释。